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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規則

:::  首頁 棋聞弈事 象棋規則
目前最新棋規為《中華民國象棋規則113年修訂版》, 節錄如下,如需完整版可由最下方連結下載:
 
  • 摸子走子:
[]觸摸己方之棋子,必須走該子。除非所觸摸之棋子,受棋子走法規定不能走動,方可改走他子。(此種情況應被判犯規)
[]觸摸對方之棋子,就必須吃掉該棋子。除非自己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對方時,方可另行走子。(此種情況應被判犯規)
[]先摸己方棋子,後又摸對方棋子,則前者必須吃掉後者:
  1. 如前者無法吃掉後者,亦必須走動前者。
  2.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則必須用另外之棋子去吃後者。
  3.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任何另外之棋子均無法吃掉後者時,方可另走他子。
   (以上三項均屬犯規)

[]先摸對方棋子,後又摸己方棋子,則後者必須吃掉前者:
  1. 如後者無法吃掉前者,亦必須用其它棋子吃掉前者。
  2. 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則必須走動後者。
  3. 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而後者根本無法走動時,方可另走他子。
                 (以上三項均屬犯規)
[]同時觸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與[]同。
[]若比賽員要自行擺正時,必須向對方或裁判聲明,徵得同意後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處理。如屬明顯誤碰某個棋子,則不作摸子論處。
  • 離手為定:一著棋走了之後,不得再予更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 錯誤處理:
[]對局過程中,如有一方多走一步或棋子走往不能走的位置又或被意外移位等錯誤,應及時通知裁判處裡,糾正錯誤。走錯的一方,作犯規一次。如未經糾正而繼續對局,又未通知裁判,則該局勝負仍有效,局後不予處理。
[]先後走棋顛倒,開賽後不予處理,對局結果有效,先後手紀錄仍以原排陣為依據。
[]高規格比賽可由裁判長賽前公佈該比賽附則,錯誤處理可以加重裁罰,該局最重判負。


限著
  • 採用自然限著辦法,由第一著開始,凡雙方共走100著仍未有吃子者,不論局勢如何均作為和局。可由賽員一方提出,經裁判審查,或由裁判審查著數提出判和。在限著內提和方「將軍」最多只計十著,超過則為無效著,要扣除。在裁判審查著數時,應按停棋鐘。如審查後發現未達100著,則判提和方「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如雙方均未提出審核,裁判亦可審核著數判和。
  • 在沒有作記錄的比賽中,任何一方可在任何局勢提出限著,裁判(或指派專人)前往算步,處理方式與第一項相同,惟守和方「將軍」著數應明顯記錄下來,以便查核。
  • 任何限著(包含限時限著及自然限著),長將、長捉,最多只計三個循環。
  • 以上100著自然限著方案適用於國內外各高規格賽事,唯國內各型大小賽事,可採用以下限著作法-遇到下列情況時,裁判可以宣判限著:
  1. 凡可勝可和的殘局,當雙方出現反覆著法,循環不已時,由一方比賽員提出限著要求。
  2. 裁判根據殘局中出現著法,循環不已,而又可勝可和的趨勢認為需要限著。
  3. 例和的局勢。
  4. 正和的局勢。
     限著的著數:提出方記四十著,限著已滿判為和局。過程中若有吃子的情況,即取消原來之限著,重新計算,繼續比賽。


棋例之判決
    1. 勝負之判決
  1. 在對局時凡能將死對方的,即為勝局。
  2. 凡能圍困對方之棋子,令對方無可走動者,即為勝局。
  3. 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一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鐘,以致超過時限,應按「超時」判負。
  4. 自然限著如審查後發現未達 100 著,則判提和方「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
  5. 超過比賽規定之【遲到判負時限】者亦判負。
  6. 在對局中,一方認輸又經裁判同意者,另一方即為勝局。
  7. 每一賽局,一方「犯規」兩次,或「違例」四次,皆判負局。
  8.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者,亦判負。
  9. 凡對局中,出現王見王的局面,無記譜的賽事,輪到走棋的一方,用自己的帥()吃掉對方的將(),即為勝局;必須自行記譜的賽事,走出王見王的一方,即為負局。
 
    1. 和之判決
  1. 對局雙方均無法取勝者,或一方提議作和而對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員判和者,均為和局。
  2. 符合自然限著之回合規定,即在連續50回合(雙方共走100),雙方均未有吃過一個棋子,經裁判員認同後,即判為和局。
 
    1. 循環盤面之判決
步驟一:先看紅方(任一方)犯例情形。
步驟二:再看黑方(另一方)犯例情形。
步驟三:比較雙方犯例嚴重程度,如表2.2-1所示。

2.2-1
  紅方長將
(犯例)
紅方長捉
(犯例)
紅方
未犯例
黑方長將
(犯例)
雙方不變
作和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長捉
(犯例)
紅方不變
作負
雙方不變
作和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
未犯例
紅方不變
作負
紅方不變
作負
雙方不變
作和
 
  1. 雙方長將,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2. 雙方長捉,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3. 雙方未犯例,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4. 一方長將,另一方長捉或未犯例,經三次循環長將方仍不變著,長將判負。
  5. 一方長捉,另一方未犯例,經三次循環長捉方仍不變著,長捉判負。

棋例總綱
  1. 雙方長將作和;一方長將,另一方長捉或未犯例,長將作負。
  2. 長殺,一將一殺,一將一捉,一將一停,一將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均未犯例。
  3. 一子長捉一子犯例(亦不可長捉未渡河兵卒);兩子或多子長捉一子亦犯例(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將帥者例外)
  4. 一子分捉兩子或多子未犯例,兩子分別捉兩子或多子均未犯例。
  5. 二捉一還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於長捉,亦犯例。
  6. 長捉真根子未犯例,長捉假根子犯例,但傌或炮如長捉有根車亦犯例。
  7. 長捉同類子未犯例,但該子如受牽制不能離線時,則仍作為長捉論,亦犯例;活傌長捉拐腳馬,仍作為長捉,亦犯例。
  8. 捉二而其中一著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
  9. 將帥或兵卒長捉均未犯例;其聯合一俥或一傌或一炮長捉一子均未犯例。
  10. 長攔、長獻、長兌、長要抽吃均未犯例。
賽員須知
  • 比賽員須服裝整潔,儀表大方,有禮貌和風度,不得出現有礙觀瞻和失態的舉動。
  • 比賽員須了解本規則之全部條款、比賽程序、章程以及其他臨時補充或修訂的規定。在出現問題時,不得以「不了解」為推卸的藉口。
  • 比賽員應有運動家精神,凡讓分或蓄意媾和,經查屬實,棋賽委員會有權取消其比賽權利及積分,情況嚴重者,經賽會提報當地棋會理事會,經判定後,得停止其參加棋賽的資格一年至三年。
  • 對局進行中如有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如對方犯規時例外。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的判決,參賽者當場不得糾纏。如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可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兩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 比賽時必須用行棋的手按鐘,按鐘不得過重,違背者將記「違例」一次,再犯即算違例兩次;每局棋賽,違例四次則判負。
  • 對局分出勝、負或和之後,應在記錄紙上記錄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然後雙方棋手及裁判當場簽字認可。賽員應退出賽場,不可留在場內拆棋。
  • 領隊、賽員及職員每次進入賽場內必須配戴大會證件。
  • 比賽進行中,不得在選手比賽會場內吸菸、飲用含酒精的飲料
  • 每輪開賽對弈前選手應將通訊裝置關機(包含但不限於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對弈中通訊裝置響起、震動、螢幕亮起、接聽電話、離開座位攜帶通訊裝置,均判負。
  • 對弈結束,雙方選手須將棋子擺回初始盤面並迅速離場,禁止逗留賽場內觀棋、覆盤、聊天。
  • 碰亂棋子時,碰亂方應在自己時間內擺正,不判罰;如已按鐘或按鐘後碰亂棋子,判犯規一次;並為對方增加二分鐘用時。所謂的「碰亂棋子」是指碰亂兩個及以上棋子,或把棋子碰出棋盤外。
  • 開始比賽,執黑方的賽員先按鐘,然後由紅方走第一著後按鐘,比賽進行中賽員還沒有走棋就先按棋鐘,記「違例」一次。
犯規
 每局棋賽,任何一方犯規兩次判負,除前幾節述說的犯規(技術犯規)之外,賽員如觸犯以下條款,也是犯規:
  • 對局時禁止隨意離席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亦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紙筆等對局勢分析研究。
  •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亦禁止一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語,不得發出擾人神思之聲響或動作(例如:敲打棋子、點棋盤等)
  • 賽員不得在比賽進行中閱讀任何書刊。
  • 在對局進行中,不得擅停棋鐘。
  • 如有一方棋手提議作和,則必須在自己用時(對手按鐘後,自己按鐘前)提出。任何一方不得連續提和,提和方亦不得立即撤回提議,對方口頭不同意,或走出輪走的一著,即為拒絕和棋。

名次確定
  • 一局循環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小分多者(所勝對手的全部積分及所和對手的一半積分之總和)
[]兩人對賽勝者
[]勝局多者
[]後手勝局多者
[]後手賽局多者
[]兩人對賽時執後手者
[]犯規少者

 
  • 一局雙循環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小分[兩次單循環小分之和]
[]兩人對賽勝者
[]勝局多者
[]後手勝局多者
[]犯規少者
[]第一次循環的積分
[]第一次循環的小分
[]第一次循環兩人對賽勝者
[]第一次循環勝局多者
[]第一次循環後手勝局多者
[]第一次循環犯規少者
  • 一局積分編排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對手分多者
[]兩人對賽勝者
[]勝局多者
[]後手勝局多者
[]後手賽局多者
[]強對手分(即所有對手之對手分總和)多者
[]犯規少者
  • 循環制團體賽:
根據各隊所得場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總局分多者
[]小分多者(所勝對手的全部場分及所和對手的一半場分之總和)
[]取勝場數多者
[]全隊勝局多者
[]兩隊對賽勝者
[]第一台總得分高者
[]後手局數多者
[]全隊犯規少者
  • 積分編排制團體賽:
根據各隊所得場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顺序依次區分:
[]對手總場分多者
[]全隊總局分多者
[]兩隊對賽勝者
[]對手總局分多者
[]第一台總得分高者
[]後手出場次數多者
[]全隊犯規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