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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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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規則
目前最新棋規為《中華民國象棋規則113年修訂版》, 節錄如下,如需完整版可由最下方連結下載:
摸子走子:
[
A
]
觸摸己方之棋子,必須走該子。除非所觸摸之棋子,受棋子走法規定不能走動,方可改走他子。
(
此種情況應被判犯規
)
[
B
]
觸摸對方之棋子,就必須吃掉該棋子。除非自己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對方時,方可另行走子。
(
此種情況應被判犯規
)
[
C
]
先摸己方棋子,後又摸對方棋子,則前者必須吃掉後者:
如前者無法吃掉後者,亦必須走動前者。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則必須用另外之棋子去吃後者。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任何另外之棋子均無法吃掉後者時,方可另走他子。
(
以上三項均屬犯規
)
[
D
]
先摸對方棋子,後又摸己方棋子,則後者必須吃掉前者:
如後者無法吃掉前者,亦必須用其它棋子吃掉前者。
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則必須走動後者。
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而後者根本無法走動時,方可另走他子。
(
以上三項均屬犯規
)
[
E
]
同時觸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與
[
D
]
同。
[
F
]
若比賽員要自行擺正時,必須向對方或裁判聲明,徵得同意後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處理。如屬明顯誤碰某個棋子,則不作摸子論處。
離手為定:一著棋走了之後,不得再予更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錯誤處理:
[
A
]
對局過程中,如有一方多走一步或棋子走往不能走的位置又或被意外移位等錯誤,應及時通知裁判處裡,糾正錯誤。走錯的一方,作犯規一次。如未經糾正而繼續對局,又未通知裁判,則該局勝負仍有效,局後不予處理。
[
B
]
先後走棋顛倒,開賽後不予處理,對局結果有效,先後手紀錄仍以原排陣為依據。
[
C
]
高規格比賽可由裁判長賽前公佈該比賽附則,錯誤處理可以加重裁罰,該局最重判負。
限著
採用自然限著辦法,由第一著開始,凡雙方共走
100
著仍未有吃子者,不論局勢如何均作為和局。可由賽員一方提出,經裁判審查,或由裁判審查著數提出判和。在限著內提和方「將軍」最多只計十著,超過則為無效著,要扣除。在裁判審查著數時,應按停棋鐘。如審查後發現未達
100
著,則判提和方「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如雙方均未提出審核,裁判亦可審核著數判和。
在沒有作記錄的比賽中,任何一方可在任何局勢提出限著,裁判
(
或指派專人
)
前往算步,處理方式與第一項相同,惟守和方「將軍」著數應明顯記錄下來,以便查核。
任何限著
(
包含限時限著及自然限著
)
,長將、長捉,最多只計三個循環。
以上
100
著自然限著方案適用於國內外各高規格賽事,唯國內各型大小賽事,可採用以下限著作法-遇到下列情況時,裁判可以宣判限著:
凡可勝可和的殘局,當雙方出現反覆著法,循環不已時,由一方比賽員提出限著要求。
裁判根據殘局中出現著法,循環不已,而又可勝可和的趨勢認為需要限著。
例和的局勢。
正和的局勢。
限著的著數:提出方記四十著,限著已滿判為和局。過程中若有吃子的情況,即取消原來之限著,重新計算,繼續比賽。
棋例之判決
勝負之判決
在對局時凡能將死對方的,即為勝局。
凡能圍困對方之棋子,令對方無可走動者,即為勝局。
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一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鐘,以致超過時限,應按「超時」判負。
自然限著如審查後發現未達
100
著,則判提和方「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
超過比賽規定之【遲到判負時限】者亦判負。
在對局中,一方認輸又經裁判同意者,另一方即為勝局。
每一賽局,一方「犯規」兩次,或「違例」四次,皆判負局。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者,亦判負。
凡對局中,出現王見王的局面,無記譜的賽事,輪到走棋的一方,用自己的帥
(
將
)
吃掉對方的將
(
帥
)
,即為勝局;
必須自行記譜的賽事
,走出王見王的一方,即為負局。
和之判決
對局雙方均無法取勝者,或一方提議作和而對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員判和者,均為和局。
符合自然限著之回合規定,即在連續
50
回合
(
雙方共走
100
著
)
,雙方均未有吃過一個棋子,經裁判員認同後,即判為和局。
循環盤面之判決
步驟一:先看紅方
(
任一方
)
犯例情形。
步驟二:再看黑方
(
另一方
)
犯例情形。
步驟三:比較雙方犯例嚴重程度,如表
2.2-1
所示。
表
2.2-1
紅方長將
(
犯例
)
紅方長捉
(
犯例
)
紅方
未犯例
黑方長將
(
犯例
)
雙方不變
作和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長捉
(
犯例
)
紅方不變
作負
雙方不變
作和
黑方不變
作負
黑方
未犯例
紅方不變
作負
紅方不變
作負
雙方不變
作和
雙方長將,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雙方長捉,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雙方未犯例,經三次循環仍不變著,可判作和。
一方長將,另一方長捉或未犯例,經三次循環長將方仍不變著,長將判負。
一方長捉,另一方未犯例,經三次循環長捉方仍不變著,長捉判負。
棋例總綱
雙方長將作和;一方長將,另一方長捉或未犯例,長將作負。
長殺,一將一殺,一將一捉,一將一停,一將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均未犯例。
一子長捉一子犯例
(
亦不可長捉未渡河兵卒
)
;兩子或多子長捉一子亦犯例
(
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將帥者例外
)
。
一子分捉兩子或多子未犯例,兩子分別捉兩子或多子均未犯例。
二捉一還捉,二捉者
(
指捉同一子
)
等於長捉,亦犯例。
長捉真根子未犯例,長捉假根子犯例,但傌或炮如長捉有根車亦犯例。
長捉同類子未犯例,但該子如受牽制不能離線時,則仍作為長捉論,亦犯例;活傌長捉拐腳馬,仍作為長捉,亦犯例。
捉二而其中一著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
將帥或兵卒長捉均未犯例;其聯合一俥或一傌或一炮長捉一子均未犯例。
長攔、長獻、長兌、長要抽吃均未犯例。
賽員須知
比賽員須服裝整潔,儀表大方,有禮貌和風度,不得出現有礙觀瞻和失態的舉動。
比賽員須了解本規則之全部條款、比賽程序、章程以及其他臨時補充或修訂的規定。在出現問題時,不得以「不了解」為推卸的藉口。
比賽員應有運動家精神,凡讓分或蓄意媾和,經查屬實,棋賽委員會有權取消其比賽權利及積分,情況嚴重者,經賽會提報當地棋會理事會,經判定後,得停止其參加棋賽的資格一年至三年。
對局進行中如有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如對方犯規時例外。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的判決,參賽者當場不得糾纏。如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可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兩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比賽時必須用行棋的手按鐘,按鐘不得過重,
違背者將記「違例」一次,再犯即算違例兩次;每局棋賽,違例四次則判負。
對局分出勝、負或和之後,應在記錄紙上記錄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然後雙方棋手及裁判當場簽字認可。賽員應退出賽場,不可留在場內拆棋。
領隊、賽員及職員每次進入賽場內必須配戴大會證件。
比賽進行中,不得在選手比賽會場內吸菸、飲用含酒精的飲料
。
每輪開賽對弈前選手應將通訊裝置關機(包含但不限於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對弈中通訊裝置響起、震動、螢幕亮起、接聽電話、離開座位攜帶通訊裝置,均判負。
對弈結束,雙方選手須將棋子擺回初始盤面並迅速離場,禁止逗留賽場內觀棋、覆盤、聊天。
碰亂棋子時,碰亂方應在自己時間內擺正,不判罰;如已按鐘或按鐘後碰亂棋子,判犯規一次;並為對方增加二分鐘用時。所謂的「碰亂棋子」是指碰亂兩個及以上棋子,或把棋子碰出棋盤外。
開始比賽,執黑方的賽員先按鐘,然後由紅方走第一著後按鐘,比賽進行中賽員還沒有走棋就先按棋鐘,記「違例」一次。
犯規
每局棋賽,任何一方犯規兩次判負,除前幾節述說的犯規
(
技術犯規
)
之外,賽員如觸犯以下條款,也是犯規:
對局時禁止隨意離席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亦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紙筆等對局勢分析研究。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亦禁止一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語,不得發出擾人神思之聲響或動作
(
例如:敲打棋子、點棋盤等
)
。
賽員不得在比賽進行中閱讀任何書刊。
在對局進行中,不得擅停棋鐘。
如有一方棋手提議作和,則必須在自己用時
(
對手按鐘後,自己按鐘前
)
提出。任何一方不得連續提和,提和方亦不得立即撤回提議,對方口頭不同意,或走出輪走的一著,即為拒絕和棋。
名次確定
一局循環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
A
]
小分多者
(
所勝對手的全部積分及所和對手的一半積分之總和
)
[
B
]
兩人對賽勝者
[
C
]
勝局多者
[
D
]
後手勝局多者
[
E
]
後手賽局多者
[
F
]
兩人對賽時執後手者
[
G
]
犯規少者
一局雙循環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
A
]
小分
[
兩次單循環小分之和
]
[
B
]
兩人對賽勝者
[
C
]
勝局多者
[
D
]
後手勝局多者
[
E
]
犯規少者
[
F
]
第一次循環的積分
[
G
]
第一次循環的小分
[
H
]
第一次循環兩人對賽勝者
[
I
]
第一次循環勝局多者
[
J
]
第一次循環後手勝局多者
[
K
]
第一次循環犯規少者
一局積分編排制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
A
]
對手分多者
[
B
]
兩人對賽勝者
[
C
]
勝局多者
[
D
]
後手勝局多者
[
E
]
後手賽局多者
[
F
]
強對手分
(
即所有對手之對手分總和
)
多者
[
G
]
犯規少者
循環制團體賽:
根據各隊所得場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
A
]
總局分多者
[
B
]
小分多者
(
所勝對手的全部場分及所和對手的一半場分之總和
)
[
C
]
取勝場數多者
[
D
]
全隊勝局多者
[
E
]
兩隊對賽勝者
[
F
]
第一台總得分高者
[
G
]
後手局數多者
[
H
]
全隊犯規少者
積分編排制團體賽:
根據各隊所得場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顺序依次區分:
[
A
]
對手總場分多者
[
B
]
全隊總局分多者
[
C
]
兩隊對賽勝者
[
D
]
對手總局分多者
[
E
]
第一台總得分高者
[
F
]
後手出場次數多者
[
G
]
全隊犯規少者
檔案下載
中華民國象棋規則113年修訂版.pdf